当一名参与者认为另一人拿走了公司收入、转移了商业机会、以个人名义收取客户付款,或将企业资产用于个人利益时,商业争议可能迅速升级。

对于合伙关系,加州法律明确规定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受信义务。《加州公司法典》第16404条规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就因合伙业务取得的某些财产、利润或利益向合伙企业说明并交代,以及不得侵占属于合伙企业的商业机会。

加州法院也将合资参与者视为受信义务人。加州最高法院指出,合资参与者与合伙人一样,负有披露义务,并可能需要就利润进行核算。Weiner v. Fleischman (1991) 54 Cal.3d 476, 482。

先从记录入手

首要事实问题通常是资金流向何处。

银行对账单、客户付款、发票、会计记录、合同、分配记录以及有关具体交易的沟通,可能显示某笔款项是否属于业务收入以及之后如何被处理。

如何界定一项交易同样重要。一方可能将某笔付款描述为被转移的收入,而另一方可能主张该付款属于经授权的报酬、费用报销、贷款偿还或合法分配。

是否存在受信关系?

主张违反受信义务,首先必须存在受信义务。加州法院通常将其构成要件概括为:受信义务的存在、该义务被违反,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Pellegrini v. Weiss (2008) 165 Cal.App.4th 515。

该义务是否存在本身也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在被主张存在合资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必须先证明该合资关系确实成立。

因此,此类争议通常既要审查资金交易,也要审查相关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类争议通常属于本所商业与商事诉讼业务的一部分,往往同时涉及合伙关系认定与资金流向审查。

法律依据:《加州公司法典》第16404条;Weiner v. Fleischman (1991) 54 Cal.3d 476;Pellegrini v. Weiss (2008) 165 Cal.App.4th 515。

相关业务领域: 商事、公司治理与股东纠纷 ·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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