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能担心,即使诉讼最终胜诉,被告也会在判决可供执行前转移或处置资产。

加州法律在某些案件中确实提供判决前救济。但是,提起诉讼通常并不赋予原告冻结被告全部资产的权利。

一项重要的救济是判决前扣押令。

何时可以申请判决前扣押?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483.010条将扣押限制于特定类型的请求。

除其他要求外,该请求必须是金钱请求,以明示或默示合同为基础,并且金额固定或可容易确定,且不少于500美元;诉讼费用、利息和律师费不计入该最低金额。

法律还规定其他限制。例如,当被告为自然人时,该请求通常必须源于被告从事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行为。该法条对于以不动产担保的请求也设有限制。

这意味着,仅因为原告认为被告欠款或日后可能难以执行,并不足以获得扣押。

原告如何取得扣押令?

原告在起诉状提交后,可以申请扣押权裁定和扣押令。通常程序要求提交申请、支持证据并举行听证。

原告必须证明符合法定扣押条件。被告也有机会反对该申请。

如果被告正在转移资产怎么办?

在更有限的情形下,加州允许单方面申请扣押。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485.010条要求以证据证明:如果等到通知听证后才签发命令,将会给原告造成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该法条列明了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的情形,包括相关事实足以推断财产可能在听证前被隐藏、价值被严重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变得无法执行扣押。

因此,单方面申请所需的不只是对被告可能转移资金的一般担忧。

扣押不等同于赢得案件

扣押令是一项临时救济,目的是在诉讼进行期间保全资产。它并不决定谁最终胜诉。

能否获得扣押取决于请求的性质、所求金额、被告身份、相关财产以及支持申请的证据。

如果债权人持有的是外国法院判决,则须先在加州完成承认程序,相关限制见加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外国缺席判决吗?

法律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483.010条、第484.010条及以下条款、第485.010条及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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