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NBA公布了针对洛杉矶快船队(Los Angeles Clippers)与球员Kawhi Leonard的独立调查结果。根据NBA的说明,该调查认定相关场外报酬安排违反了联盟的工资帽规避规则,快船队与Leonard因此受到联盟依据集体谈判规则作出的处罚。
NBA的规则属于职业篮球联盟内部规则。本文不对NBA调查结论本身作出评价,NBA的处理结果也不代表相关任何一方违反了加州法律,或者构成欺诈、共谋或其他违法行为。
不过,这起调查提出了一个在商业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如果一方安排由另一方向某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间多加一个第三方,是否就能改变法律分析?
在加州商业诉讼中,答案往往取决于整个交易的具体事实。
付款主体可能只是故事的一部分
根据NBA公布的调查说明,该调查审查了快船队、外部企业以及向球员提供报酬机会之间的关系。
对于加州商业诉讼而言,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NBA在其内部规则下的结论是否正确,而是一个更普遍的问题:涉及多方的交易,往往需要审查的内容不止表面上的那份合同或者那笔付款。
可以设想一个假设情形。A公司并不直接向某个人付款,而是由B公司与该人另行签署协议并进行付款。
这种安排本身并没有任何天然不当之处。企业之间经常互相介绍业务、转介商业机会、共同谈判交易、安排赞助,或者参与涉及多家公司的交易。
但是,如果日后发生争议,法律分析可能不会停留在“支票上写的是哪家公司”这一层面。相关问题可能包括:
- 是谁提出这项交易安排的?
- 是谁介绍双方认识的?
- 金额和条款由谁谈判?
- 一份协议是否以另一份协议为条件?
- 是否有一方以业务机会或者其他利益作为交换,促成另一方付款?
- 实际提供了什么服务或者对价?
- 各方在内部如何描述这些交易?
- 最终的经济利益归谁所有?
当原告主张“这些表面上各自独立的交易其实是相互关联的”时,这些问题就可能变得非常重要。
合同分开签,并不代表交易彼此无关
企业经常通过不同的公司、供应商、关联企业、投资人、顾问或者其他第三方来安排交易结构。这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仅仅存在多个主体或者多份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不当行为。
但另一方面,当诉讼涉及意图、明知、对价或者多项交易之间的关系时,仅凭文件形式上的分离,通常并不足以结束分析。
例如,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金额较大的商业协议。大约在同一时期,B公司又与A公司的某位关联人士签署了另一份报酬协议。这两份协议完全可能彼此无关。
但如果日后在证据开示阶段出现的往来信息显示,若非A公司先签署第一份协议,B公司根本不会签署第二份协议,争议焦点就可能转向:这两项安排在经济上是否相互关联?各方当时如何理解?各自期待获得什么?
答案取决于证据,而不是取决于交易中一共签了几份合同。
第三方参与与“协助及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
在加州商业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一项法律理论是协助及教唆责任。
加州法院认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一方对具体的不当行为具有实际明知,并且提供了实质性协助或者鼓励,则可能就该基础侵权行为承担协助及教唆责任。
其中“实际明知”的要求非常重要。仅仅与后来被认定存在不当行为的一方有业务往来,通常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供应商、贷款人、客户或者商业伙伴都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证据显示某一第三方明知某项具体的不当行为,并且有意协助其实现,法律分析就可能完全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同期形成的证据往往极其重要。电子邮件、短信、付款指示、会计记录、合同、补充协议、内部备忘录以及各参与方之间的沟通,都可能有助于还原当事人在当时究竟知道什么、意图是什么。
民事共谋与多方参与
民事共谋(civil conspiracy)是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
根据加州法律,共谋通常不是一项独立的诉因,而是一项可能将基础侵权责任扩展至其他参与者的法律原则,适用于那些同意参与共同计划并为推进该计划采取行动的人。
同样,多个主体参与同一交易,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共谋。企业之间共同参与同一笔交易而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但是,当案件已经主张存在基础侵权行为时,诉讼可能会审查多个参与方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参与,以及是否采取了推进相关行为的具体行动。因此,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彼此独立,并不必然阻止法院允许对不同参与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易进行证据开示。
资产转移也可能引发类似问题
在涉及金钱或者财产转移的商业争议中,第三方交易同样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州《统一可撤销交易法》(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些财产转移可以被债权人挑战,其中包括债务人被指称为妨碍、拖延或者欺诈债权人而转移资产的情形。
在审查此类请求时,法院可能考虑与该项转移有关的各种情况,例如转移是否被隐瞒、当时是否已经存在或者即将发生诉讼、是否涉及内部关系人、债务人是否获得了合理相当的对价,以及其他相关情形。
与此同时,加州法律也为特定受让人提供了重要保护,包括与善意以及合理相当对价有关的保护。
关键在于:通过另一个人或者另一家公司完成财产转移,本身并不能回答法律问题。围绕该项转移的具体情况仍然重要。
重要的是追踪经济利益,而不只是追踪支票
商业诉讼往往要求律师追踪的不仅是资金的流向,还包括经济利益最终归属于谁。
再看一个假设情形。A公司依据一份商业协议向B公司支付500万美元。B公司另行同意向与A公司有关联的某个人支付200万美元。
仅凭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两项交易存在关联。但是,如果内部沟通记录后来显示,第二份协议被视为整体商业关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会自然产生:
- 第二笔付款是否经过独立谈判?
- 收款方实际提供了什么对价?
- 该报酬在商业上是否合理?
- 如果没有与A公司的关系,B公司是否仍会签署该协议?
- 两份协议之间是否存在明示或者默示的条件关系?
- 公司的会计处理和内部记录是否将两项交易视为相关?
- 相关决策人员是否被告知?
这些都是事实问题。正因如此,复杂商业诉讼往往无法仅凭“钱最初从哪个账户出去、最先进入哪个账户”来解决。
为什么电子邮件和短信经常成为关键
书面合同在商业争议中始终非常重要,但它们往往不是唯一的证据。
假设两份合同都写明相关交易彼此独立。但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封邮件:“必须先把这份协议签完,他们才会推进另一笔交易。”
或者,一张发票把某笔付款描述为咨询费,而同期的短信却在讨论该笔付款的另一种用途。
这些沟通记录并不会自动决定诉讼结果,非正式沟通也不会自动推翻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是,当双方就意图、明知、对价或者多项交易之间的关系发生争议时,它们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这也是企业主应当意识到的一点:重要的内部沟通,日后完全可能被公司以外的人逐字审阅。
“直接付款”与“促成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次NBA事件还说明了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分析上的区别。以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A方是否直接向X个人付款?
- A方是否被指称安排、促成、鼓励,或者提供经济激励,使B方向X个人提供利益?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并不必然解决第二个问题。
这一区别在很多类型的商业争议中都会出现。调查涉嫌欺诈的原告,可能不会只关注直接收款的人。主张违反受托义务的股东,可能会审查通过关联主体提供的利益。债权人可能会调查财产是否通过中间人转移。被指控参与他人不当行为的公司,则可能面临关于其管理人员实际知道什么、公司提供了何种协助的问题。
上述任何一项调查本身都不足以确立法律责任。但它们说明,完整的事实调查往往需要超出最表面的那笔交易。
加州企业主可以考虑哪些问题
第三方交易是正常的、往往也是必要的商业安排。目标并不是避免这类交易,而是确保公司的记录能够准确反映交易的真实商业情况。
对于涉及多家公司或者多个个人的重要交易,企业可以考虑以下问题:
- 书面协议是否准确描述了每一项交易的目的?
- 每一笔付款是否对应可以识别的服务、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对价?
- 潜在利益冲突是否已经适当披露?
- 相关联的交易是否有适当的书面记录?
-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相关协议保持一致?
- 内部沟通是否与正式文件所反映的合法商业目的一致?
- 决策人员是否清楚不同协议之间是否实际上互为条件?
当公司高管、股东、投资人、关联企业、顾问以及外部供应商共同参与同一整体交易时,这些问题可能尤其重要。
如果争议已经发生
一旦可以合理预见诉讼,孤立地分析每一个主体往往只能得到不完整的图景。更有价值的问题可能是:
- 各家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 各主体分别由谁控制?
- 签署了哪些协议?
- 哪些资金或者其他利益发生了转移?
- 每笔交易前后分别发生了什么?
- 各参与方私下如何描述这些安排的目的?
- 每一方最终获得了什么?
对于面临复杂交易结构相关请求的企业而言,及早保存文件并厘清完整时间线可能非常关键。一场看似只涉及一份合同的争议,最终可能牵涉多份合同、关联主体、第三方付款以及数年的沟通记录。
更普遍的商业诉讼启示
快船队的调查之所以受到全国关注,是因为它涉及职业篮球。但其背后的分析问题其实非常普通。
企业经常参与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协议的交易,其中绝大多数安排完全合法。
但是,当争议发生时,仅仅在两个参与方之间安排另一家公司,并不必然决定法律后果。法院和当事人可能会审查:是谁安排了这项交易、各方当时知道什么、交换了什么对价、各参与方之间如何沟通,以及最终的经济利益流向了何处。
有时候,合同已经说明了全部事实。有时候,它只是需要审查的第一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