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人之间常见的一类争议,始于一方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记录,而另一方拒绝提供查阅。
加州法律在多种情况下赋予查阅权,但该权利的范围取决于公司类型以及请求人的法律身份。
公司股东
《加州公司法典》第1601条通常允许股东在合理时间提出书面要求,为与其股东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查阅特定的公司会计账簿、记录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该法条也允许股东要求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提供资料,但可能需要承担合理的复制或格式转换费用。
根据《加州公司法典》第1600条,某些股东对股东名册还享有额外权利。
公司董事
董事的权利更为广泛。
在遵守法条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加州公司法典》第1602条赋予董事在合理时间查阅并复制公司账簿、记录和文件,以及检查公司实体财产的绝对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和经理
加州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加州公司法典》第17704.10条赋予成员、经理和某些受让人特定的公司信息权利。除其他事项外,在满足法定要求时,该条允许查阅和复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必须保存的记录。
如果公司拒绝怎么办?
对于公司,《加州公司法典》第1603条允许高等法院执行合法的查阅要求。第1604条还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遵守根据第1600或1601条提出的适当要求,法院可以判给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查阅争议可能取决于许多细节,例如请求人的身份、所要求的记录、所陈述的查阅目的,以及相关商业实体的类型。
因此,书面要求应说明请求所依据的法条并具体列明所求记录,而不应只是笼统要求查阅“所有资料”。
查阅权争议常与更广泛的股东及公司治理纠纷同时发生,相关业务说明见商业与商事诉讼。
法律依据:《加州公司法典》第1600至1604条及第17704.10条。
相关业务领域: 商事、公司治理与股东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