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握手达成的交易也可能构成合同。更困难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证明双方究竟约定了什么。
《加州民法典》第1622条规定,除非法律特别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合同通常可以口头订立。但口头协议仍须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求,包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原则存在重要例外。加州的防止欺诈法,即《加州民法典》第1624条,要求某些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其中包括依其条款无法在一年内履行完毕的协议,以及涉及某些不动产权益的协议。
因此,双方口头达成了协议,并不当然意味着该协议可以获得执行。
如何证明双方说过什么?
口头合同案件往往取决于诉讼发生前形成的证据。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能提及该协议。发票、付款记录、商业记录以及双方的履行行为,可能有助于证明双方当时如何理解交易内容。与第三方的沟通有时也能显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如何描述彼此的关系。
关键问题通常不只是某人是否记得一项承诺,而是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协议的存在、具体条款、履行情况以及被指称的违约行为。
口头协议能否执行取决于其具体条款和相关情形。诉讼时效及其他抗辩也可能适用。
合同是否成立及能否证明,是商业与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法律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565、1622及16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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