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交易并不总是在工作开始前就形成书面文件。一方可能同意引入客户、拓展业务、提供服务或为某项事业作出贡献,以换取由此产生利润的一定比例。
当业务成功但承诺的份额未被支付时,争议就可能发生。
口头协议可以获得执行吗?
有可能。《加州民法典》第1622条规定,除非法律要求某类特定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合同通常可以口头订立。
关键问题通常是双方实际约定了什么,以及该协议是否属于必须书面订立的例外情形。
例如,《加州民法典》第1624条要求某些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其中包括依其条款无法在一年内履行完毕的协议。
如果所主张的利润分配安排同时构成合伙关系或合资关系,还可能适用其他规则。加州承认,在适当情况下,合伙或合资关系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成立,也可以根据双方行为推断成立。Weiner v. Fleischman (1991) 54 Cal.3d 476, 482–483。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
口头协议存在明显的证据问题:双方后来可能对承诺内容各执一词。
因此,同期形成的证据可能非常重要。相关证据可能包括:
- 讨论利润比例或计算公式的电子邮件和短信;
- 显示各方投入的工作或业务的记录;
- 此前按照所主张比例计算的付款;
- 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 与第三方就该安排进行的沟通;以及
- 显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如何行事的证据。
措辞很重要。明确约定支付一定比例利润,与仅笼统表示业务成功后会给予某人回报,并不相同。
如果对方已经收到利润却拒绝付款怎么办?
可提出何种请求取决于双方关系和具体协议。合同请求与基于被主张存在的合伙或合资关系而提出的请求,可能涉及不同问题。如果合伙或合资关系确实存在,受信义务和会计核算义务也可能相关。
因此,第一步是确认协议内容,判断其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执行,并追踪据以计算所主张份额的收入或利润。
法律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622及1624条;Weiner v. Fleischman (1991) 54 Cal.3d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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