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被告可能有充分理由质疑原告要求支付的金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否认双方曾经达成合同这一事实。
2026年10月29日,加州第四上诉区第三分庭在 Hanna Carroll Restaurant Group LLC v. Hagestad(案号 G065313)中,审理了一宗涉及事实承认请求(Requests for Admission,简称 RFA)及律师费追偿的案件。
原告在审判中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420条,要求被告支付81,875美元律师费。
法院认定,被告不应全面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然而,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要求的律师费实际用于证明被错误否认的事项,最终仅获得1,950美元。
本案说明,在加州民事诉讼中,错误否认事实承认请求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责任,但申请追偿的一方仍须证明具体费用与被否认事项之间的关系。
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却发生了付款纠纷
Hanna Carroll Restaurant Group LLC 在加州橙县经营一家餐厅。
2022年3月,John Hagestad 及其妻子与餐厅的营运负责人联系,希望餐厅在佐治亚州举办的美国大师赛高尔夫锦标赛期间,为其家人及宾客提供餐饮服务。
双方随后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具体安排。
餐厅准备了一份涵盖七天早餐及晚餐的菜单,每餐预计服务约20至30人。Hagestad 夫妇批准了菜单。
不过,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事先确定价格。
赛事期间,餐厅实际提供了五天的餐饮及酒水服务。由于 Hagestad 一家提前两天离开,服务时间短于原先计划。
活动结束后,餐厅开出74,960美元的账单,其中已经包含5,000美元折扣。
Hagestad 认为收费过高,拒绝付款。
餐厅随后取消原有折扣,并因追讨付款所产生的时间及负担额外增加5,000美元,将要求支付的总额提高至84,960美元。
双方无法解决争议,餐厅遂提起违约诉讼。
案件的主要争议是餐饮服务的合理价值。
被告全面否认合同关系
在证据开示阶段,原告向 Hagestad 送达事实承认请求。
其中第10号请求要求被告承认,双方曾就高尔夫赛事期间完整七天的餐饮服务达成合同。
Hagestad 对该请求提出异议,认为问题含糊、不明确,而且将多个事实合并在同一请求中。
但在保留异议的同时,他仍然对整项请求作出全面否认。
该请求本身确实存在措辞问题。
它将合同是否成立、服务持续多少天以及服务范围等事项合并在一起。
然而,案件进入审判后,Hagestad 承认餐厅实际提供了餐饮服务。他主要争议的是服务的合理价格。
陪审团最终认定原告胜诉,并判给60,391美元赔偿。
审判结束后,原告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420条,申请追偿81,875美元律师费。
原告认为,如果被告在证据开示阶段承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就不必在审判中花费律师费证明这一事实。
原审法院同意原告有权获得部分费用,但最终只判给1,950美元。
双方均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事实承认请求中部分内容属实,不能一概否认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220条要求,当事人回答事实承认请求时,必须根据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尽可能完整、直接地作出回应。
如果请求中部分事实属实,当事人应当承认属实部分,并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否认,或者作出适当限定。
上诉法院承认,原告的第10号请求同时包含多个事实,而且并非所有细节都在审判中获得证明。
例如,陪审团并未被要求判断双方是否确实约定提供完整七天的服务。
但双方电子邮件中的沟通、已经批准的菜单,以及实际提供的餐饮服务,都支持合同关系的存在。
因此,被告完全可以承认双方曾就部分餐饮服务达成协议,同时否认服务天数或其他存在争议的细节。
Hagestad 却选择否认整项请求。
上诉法院认为,这种全面否认不符合第2033.220条的要求。
由于原告后来在审判中证明了合同成立,因此原则上有权追偿为证明该事项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法院同时指出,如果被告认为请求过于含糊或包含多个问题,可以先与对方律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也可以坚持适当的异议,而不必在提出异议后又全面否认请求内容。
本案中,被告的异议并未获得法院支持,而其明确的全面否认使原告必须在审判中证明合同关系。
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证明费用?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420条规定,如果一方拒绝承认某项事实,而提出请求的一方随后证明该事实属实,法院可以命令拒绝承认的一方支付为证明该事项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该制度旨在促使诉讼当事人及早确认没有真实争议的事实,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审判工作。
这种费用追偿属于补偿性质,其目的在于弥补因不合理否认而产生的证明费用。
不过,法律规定了若干例外。
例如,如果请求承认的事项并不重要,或者拒绝承认的一方有合理依据相信自己能够在该事项上胜诉,法院可能不予判给费用。
Hagestad 主张,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价格,而且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他有合理理由否认合同成立。
上诉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解释。
双方的电子邮件显示,他们已经就提供餐饮服务达成协议,并确定了具体菜单。
虽然双方没有事先商定价格,但如果价格可以通过客观标准确定,缺少明确价格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因此,上诉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关于被告不合理否认合同关系的认定。
为什么申请81,875美元,最终只获得1,950美元?
这是本案另一项重要裁决。
原告要求追偿81,875美元,涵盖被告否认事实承认请求后至审判期间发生的大量律师工作。
但问题在于,案件审判的主要争议是餐饮服务的合理价值,而不是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第2033.420条,原告只能追偿为证明被错误否认的具体事项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因此,原告必须区分哪些律师工作用于证明合同成立,哪些工作用于争论服务价格、损害赔偿或其他事项。
原告没有充分作出这种区分。
原审法院认为,证明合同成立所需的工作量,远低于原告申请费用所反映的工作量。
上诉法院同意这一分析,并维持1,950美元的费用裁定。
法院强调,申请费用的一方有责任说明哪些工作属于法定可追偿范围。
法官没有义务替申请人逐项检查未经区分的律师账单,再自行计算其中哪些费用可以追偿。
对于加州诉讼律师而言,这一区别具有直接的实务意义。
即使已经证明对方错误否认某项事实,也不意味着可以追偿此后发生的全部律师费。
申请人仍须证明具体费用确实用于证明被否认的事项。
法院同时否决了25,741美元的庭审记录费用
原告还申请追偿25,741.20美元的法庭记录员费用。
原审法院将该项费用全部剔除。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3.5条,某些法庭记录员费用可以作为诉讼成本追偿。
但对于并非法院要求制作的庭审记录,除非其他法律明确允许,通常不能直接列为可追偿费用。
本案中,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申请的费用符合法定要求。
上诉法院因此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裁定。
这一部分判决说明,胜诉方即使原则上有权追偿诉讼成本,也仍须证明有关费用属于法律允许的项目,并在受到异议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对加州商业诉讼的实际意义
事实承认请求在合同诉讼中尤其有用。
例如,双方可能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但对付款金额、服务质量或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区分已经确定的事实与真正需要法院裁决的争议。
被告可以合理地争论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却未必有依据否认双方曾达成合同。
通过限定性承认,当事人可以保留对争议事项的抗辩,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工作。
本案也对提出事实承认请求的一方具有指导意义。
上诉法院虽然支持原告获得部分费用,但明确指出,原告的请求将多个事项合并在一起,措辞不够集中。
如果请求针对单一、明确的重要事实,通常更容易判断对方的回答是否合理,也更容易在审判后确定哪些费用与被否认事项有关。
对于准备依据第2033.420条申请费用的当事人,律师账单及支持声明应当清楚说明相关工作如何用于证明特定事项。
在 Hanna Carroll 案中,原告虽然证明了被告的否认不合理,却未能充分支持其要求的费用金额。
最终获得的1,950美元,仅占申请的81,875美元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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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 Hanna Carroll Restaurant Group LLC v. Hagestad(2026年10月29日,案号 G065313,加州第四上诉区第三分庭,已正式发表) — 判决全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22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2033.42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3.5条 — 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