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供应商已经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买方却迟迟不付款。即使供应商最终能够赢得诉讼,取得判决也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诉前财产扣押令(Writ of Attachment),提前保全可用于执行判决的财产。

但是,申请扣押令是否必须证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Insolvent),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资产?

对于经过正常通知程序的申请,答案是否定的。加州法律明确区分普通通知申请与紧急单方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两者的证明要求并不相同。

普通通知申请不要求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4.090条(Code of Civil Procedure § 484.090),只要债权人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应当签发相应的财产扣押权利命令(Right-to-Attach Order)。

这些条件包括:债权属于法律允许申请扣押的请求、原告能够证明其请求具有胜诉可能性、申请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以及拟扣押的金额大于零。

根据第483.010条,诉前扣押通常适用于基于明示或默示合同产生、金额固定或可以明确计算,且不少于500美元的金钱请求,但仍须符合其他法定限制。

这些条款均没有要求债权人证明被告已经资不抵债、正在隐匿财产或陷入财务困境。

在 Lydig Construction, Inc. v. Martinez Steel Corp. (2015) 234 Cal.App.4th 937 一案中,加州上诉法院解释,原告必须证明其最终取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超过50%。

法院同时强调,申请必须有具备证据能力的声明书及经过适当认证的商业记录支持。

因此,如果供应商因货款未付而申请扣押令,重点应当放在合同、交货记录、发票、欠款金额及相关证据上,而不是必须证明买方即将破产。

紧急 Ex Parte 申请需要额外证明

如果债权人希望在正常通知听证之前,紧急取得扣押令,法律要求就有所不同。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5.010条及第485.220条,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如果等待正常通知程序,将遭受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Great or Irreparable Injury)。

第485.010条列举了若干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的情况。

例如,有证据表明被告可能隐匿资产、使资产无法执行,或者被告未支付相关债务,并且通常无法按期清偿其他不存在真实争议的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是支持紧急扣押申请的一种法定情形,但并不是唯一途径。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资产,或者存在其他足以构成法定紧急损害的情况,也可能支持 Ex Parte 申请。

加州上诉法院的相关判决

在 California Retail Portfolio Fund GMBH & Co. KG v. Hopkins Real Estate Group (2011) 193 Cal.App.4th 849 一案中,加州上诉法院处理的是一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依据第1281.8条为保障仲裁而申请的财产扣押。

如果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法院只有在申请人另外证明,若不给予临时救济,其可能取得的仲裁裁决将无法有效执行时,才可以批准扣押。

法院认为,规范紧急单方扣押的第485.010条所列标准,可以为判断这一问题提供指引。由于证据显示被告未清偿债务,且可能无力履行仲裁裁决,上诉法院维持了扣押令。

即使在仲裁保全扣押中,资不抵债也不是绝对必要的条件。法院承认,其他显示债务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或无力履行未来仲裁裁决的证据,也可能足以支持申请。

这一判决说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意义:紧急 Ex Parte 申请,以及参照同一标准审查的仲裁保全扣押。在普通民事诉讼中,经正常通知程序提出的扣押申请并不需要作出上述证明,而是适用第484.090条规定的条件。

对未收货款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假设一家供应商已经交付价值50万美元的货物,买方拒绝付款,但供应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买方已经资不抵债。

只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供应商仍然可以通过正常通知程序申请诉前财产扣押令。

如果供应商希望不等待正常听证,立即通过 Ex Parte 程序取得扣押令,则必须进一步证明第485.010条所要求的紧急损害风险。

这一区别对商业债权追偿具有实际意义。

企业不应仅仅因为无法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就放弃申请诉前财产扣押令。选择正确的申请程序,并以充分、可采的证据证明合同债权,往往才是关键。

主要法律依据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3.01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4.09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5.01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85.22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281.8条 — 官方原文
  • Lydig Construction, Inc. v. Martinez Steel Corp. (2015) 234 Cal.App.4th 937 — 官方判决
  • California Retail Portfolio Fund GMBH & Co. KG v. Hopkins Real Estate Group (2011) 193 Cal.App.4th 849 — 判决全文

相关业务领域:债权及判决执行 · 民事诉讼

本文仅提供加州诉前财产扣押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能否取得扣押令,取决于请求性质、被告身份、证据及所采用的程序。阅读本文或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

相关文章

← 全部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