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诉讼中,如果一方在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主张,尤其是在已经获得撤回或纠正机会之后,法院可能判处金钱制裁。

加州上诉法院最近公布的一项判决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29,055 美元的制裁

Ari Law P.C. v. Autonation.com, Inc.(2026 年 8 月 26 日)一案中,初审法院此前已经对若干诉讼请求作出裁定,并且明确不允许修改后再次提出这些请求。

但原告随后在修正后的诉状中再次加入这些请求,并拒绝将其撤回。

被告随后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 128.5 条和第 128.7 条送达制裁动议。最终,初审法院对原告及其律师判处 29,055 美元的金钱制裁。加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裁定。

加州的“安全港”程序

第 128.5 条和第 128.7 条包含重要的程序性保障。

对于适用“安全港”(safe harbor)程序的制裁动议,申请制裁的一方通常必须先将动议送达对方,并给予对方法定期限撤回或纠正被质疑的诉讼行为,然后才能正式向法院提交动议。

Ari Law 一案中,最终向法院提交的制裁动议,其听证日期与最初送达的版本并不相同。

上诉法院认为,这一差异并不会导致制裁无效,因为两个版本的动议在实质内容上相同,而且法定的安全港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实务上的意义

制裁制度并不是用来惩罚每一个最终败诉的法律观点。

但是,如果法院已经否定某项诉讼请求,或者一方已经被明确告知其诉状或诉讼立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却仍然继续坚持,就可能产生额外的制裁风险。

对于原告和被告而言,加州制裁法律都要求关注两个问题:被质疑诉讼立场本身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申请制裁的一方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 128.5 条、第 128.7 条
  • Ari Law P.C. v. Autonation.com, Inc.(202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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