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近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处理诉讼融资中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外部资本正在为诉讼业务提供资金,究竟由谁决定案件应该怎么打?

Assembly Bill 2305 于2026年9月20日由州长签署。该法新增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s 6134 至 6134.14,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这项法律并没有禁止 litigation funding,也就是诉讼融资。法律真正关注的是控制权。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corporate legal funder 可以提供资金。但是,出资人不能进一步控制或者不当影响本来应该由律师和客户决定的实质性诉讼事项。

这个区别很重要,因为诉讼融资可以有很多不同形式。有些安排只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提供资金,有些则可能涉及与诉讼业务之间更广泛的融资、管理、服务或者所有权关系。

AB 2305 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这种资金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干预诉讼本身。

什么是 Corporate Legal Funder?

新法律对 corporate legal funder 的定义比较广。

它包括任何主要为了募集或者管理资本而设立的商业实体,只要该实体通过 ownership、service、financing 或 management arrangement 参与 litigation practice,就可能落入这个定义。

因此,法律并不只是看双方给这个商业关系取了什么名字。

传统的融资公司当然可能属于这一范围。根据具体结构,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公司也可能受到这项法律约束,前提是其主要业务涉及募集或管理资本,并且与 litigation practice 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关系。

法律对于 litigation practice 的定义也不只限于法院诉讼,还包括行政程序、仲裁以及其他 adversari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s。

哪些决定必须由律师和客户掌握?

AB 2305 列出了多种 corporate legal funder 不能控制或者不当影响的诉讼决定。

其中包括选择代理哪些客户、代理范围、律师费用及其他经济条款、诉讼策略、是否提出或者撤回某项 claim 或 defense、和解决定、discovery 和证据问题、上诉、程序选择以及诉讼时间安排。

法律也处理一些表面上属于财务管理,但实际上可能影响案件策略的控制方式。

例如,出资人不能通过控制 litigation budget 来影响案件策略,不能为了最大化投资回报而选择或者指挥律师,也不能要求律师根据投资回报率而不是客户利益和律师的专业责任作出诉讼决定。

根据新法律,这类干预可能构成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也就是未经许可从事法律业务。

用“是否接受和解”最容易理解这条界线

可以考虑一个很简单的情况。

一宗诉讼由外部 funder 提供资金。被告提出和解方案。客户希望接受,但 funder 认为继续打下去可能获得更高回报。

最后由谁决定?

AB 2305 进一步明确,不能仅仅因为 funder 在案件中投入了资金,就把这个决定交给 funder。

反过来也一样。

如果律师和客户认为继续诉讼符合客户利益,funder 也不能因为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就要求客户接受和解。

融资协议可以影响案件的经济结构,但不能把诉讼本身的控制权转移给投资人。

如果合同给 funder 太多控制权,相关条款可能无效

AB 2305 不只是限制实际发生的干预行为,也直接规范相关合同。

如果 corporate legal funder 与 litigation practice 之间的协议会允许法律所禁止的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这类安排本身就会受到限制。

允许或者协助这种不当干预的合同条款属于 void、unenforceable,并违反 public policy。

法律同时限制一些可能阻止律师或者客户反对 funder 干预的条款。

例如,合同不能因为律师或者客户反对不当干预而限制其退出,也不能禁止律师或者客户向 State Bar 或其他主管机关报告这种干预,更不能因为报告或者抵制这种行为而施加经济处罚。

因此,对于新的融资或者管理安排,真正的法律审查应该从合同起草阶段就开始,而不是等到双方已经因为案件控制权发生冲突以后才处理。

加州并没有禁止 Nonrecourse Litigation Finance

AB 2305 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它明确没有禁止什么。

只要相关安排没有构成法律所规定的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新法明确保留 nonrecourse litigation finance。

简单来说,这种融资通常是向 litigation practice 提供资金,而资金是否需要偿还取决于某些已经明确识别的案件是否成功解决。

对于符合条件的 nonrecourse financing,新法律也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视为不当 fee sharing。

融资合同必须满足具体要求。

例如,合同需要写明具体的融资金额或者最高融资金额。Funder 的回报必须限制为融资金额的一定倍数或者一定利率。资金不能用于招揽未来客户、购买客户 leads 或者取得未来案件。融资必须用于已经开始,或者律师已经正式受聘代理的特定案件的律师费或诉讼费用。

所以,新法律真正划出的界线,是“提供资金”和“控制法律服务”之间的区别。

越过这条界线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律师违反相关规定,可能成为 State Bar 纪律处分的依据。

客户也可以针对律师和 corporate legal funder 提起诉讼。

法律允许的救济包括每次违规10,000美元的 statutory damages,或者客户实际损失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另外还可能包括 attorney’s costs and fees,以及 injunctive 或 declaratory relief。

法律同时规定,违反这些条款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项法律并不只针对传统的“投资一个案件”

很多企业和当事人提到 litigation finance 时,想到的是第三方向某一宗诉讼投入资金,然后根据案件结果取得回报。

AB 2305 处理的问题更广。

法律对于 corporate legal funder 的定义包括 ownership、service、financing 和 management arrangements。

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某家公司有没有把自己称为“litigation funder”,而是一个外部资本提供者或者相关实体是否已经取得了本来应该由律师和客户掌握的诉讼决定权。

随着律师事务所和诉讼业务开始使用新的融资模式、管理结构以及与外部资本合作的方式,这个问题会越来越重要。

客户在接受诉讼融资时应该知道什么?

对于客户来说,外部融资可能很有帮助。

复杂诉讼的成本可以非常高。融资有时候能够让一个原本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而难以推进的案件继续进行。

但是,融资不应该在不知不觉中创造出第二个“客户”。

客户应该了解案件是否存在外部 funder,funder 拥有哪些经济权利,以及融资协议是否会影响和解、诉讼预算、律师选择或者案件策略。

律师的专业判断,以及客户对于案件的实质性决定,不能简单地转移给投资人。

AB 2305 使这条界线在加州变得更加明确。

新法律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因此,litigation practice、funder,以及参与相关管理或者融资安排的实体,还有一段相对有限的时间,可以在新法开始适用于新合同以前检查合同结构和权限安排。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最核心的原则其实很简单:别人可以出钱帮你打官司,但出钱并不代表他可以决定这个官司怎么打。

主要法律依据

  • Assembly Bill 2305(Kalra),2025–2026 立法会期,2026年9月20日签署 — 官方法案原文
  •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s 6134 至 6134.14(Article 7.5),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相关业务领域:民事诉讼 · 商业与商事诉讼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针对任何个人或企业的具体情况。阅读本文或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AB 2305 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其对具体安排的适用取决于事实与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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