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国家作出的判决并不会自动在加州获得执行。援引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采用适当的加州程序,并证明该判决可以产生加州法律所允许的效力。
哪些判决属于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范围?
加州《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一般适用于准予或拒绝一定金额金钱请求的外国判决,并要求该判决根据作出国的法律已经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715条,请求承认的一方首先负有证明该外国判决依法有权获得承认的责任。
该法排除若干类型的判决,包括特定税务判决、罚款或其他处罚,以及家庭关系判决。一项外国判决也可能同时包含金钱和非金钱救济,因此不同部分可能需要分别分析。
承认并非自动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1716条规定了必须拒绝承认和法院可以拒绝承认的理由。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审查:
- 外国司法制度是否提供公正法庭及符合正当程序的诉讼程序;
- 外国法院是否具有对人和事项管辖权;
- 被告是否及时得到足以进行抗辩的通知;
- 欺诈是否使被告失去充分陈述案件的机会;
- 承认判决是否违反特定加州或美国公共政策;
- 外国判决是否与另一项终局判决冲突;以及
- 其他法定情况。
具体适用哪一项法定理由及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根据现行法条及完整外国诉讼记录进行分析。
如何请求承认?
根据第1718条,当事人可以为请求承认外国判决而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承认问题出现在已经进行的加州案件中,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反诉、交叉请求或积极抗辩提出。
援引外国判决的一方通常应取得完整并经过认证的判决副本、有关判决终局性及可执行性的证明,以及可靠翻译。摘要、节选或非正式翻译未必能够证明外国法院实际裁决了什么,也未必能够说明判决是否仍可上诉或修改。
非金钱判决怎么办?
外国禁令、罢免受托人命令、账目命令、产权声明或产权转让命令,不会通过该法自动变成加州金钱判决。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723条保留了加州法院依据国际礼让原则或其他法律依据承认该法适用范围以外外国判决的可能性。这需要另外分析外国法院的管辖权、通知和程序公平、判决终局性、受到约束的当事人和争议事项、加州公共政策,以及请求赋予判决的具体效力。
外国判决不属于金钱判决法的范围,并不表示它必然毫无法律意义;这意味着援引方必须提出另一项合法依据。
承认外国判决未必解决加州产权问题
即使外国判决确定了个人或金钱义务,为了影响加州不动产、约束未参加外国诉讼的产权主张人,或者清理公共产权记录,仍可能需要另外取得加州命令或有效产权文件。
实务要点
外国判决应当按照其不同组成部分分别分析。主要问题包括:外国法院实际裁决了什么、判决是否终局并可执行、加州承认法是否适用、是否存在拒绝承认的理由,以及仍需取得哪些加州救济。
如果外国判决属于被告缺席作出的判决,还会涉及送达通知、管辖权及正当程序等额外问题。相关分析见加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外国缺席判决吗?。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民事诉讼法》第1713至1725条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715、1716、1718及17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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