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国家的诉讼可能涉及与加州确认产权案件相同的家庭成员、资金、交易或产权安排。两个案件重合会产生程序风险,但外国案件并不会自动停止加州诉讼。

不会自动中止

如果另一司法辖区存在平行诉讼,加州法院通常将是否中止本地案件视为裁量问题。在 Gregg v. Superior Court 一案中,上诉法院讨论的是初审法院对平行诉讼的裁量权,而不是将另一案件视为自动阻止加州诉讼的理由。

法院可能考虑:

  • 当事人和争议事项重合到什么程度;
  • 哪个案件先提起以及各自进行到哪个阶段;
  • 证据和证人的所在地;
  • 是否造成重复支出或诉讼骚扰;
  • 是否存在相互矛盾裁决的风险;
  • 另一法院是否适当;以及
  • 哪个法院能够提供完整有效的救济。

不方便法院原则属于另一项分析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10.30条允许加州法院在重大正义利益要求案件在加州以外的法院审理时,中止或驳回全部或部分诉讼。

根据 Stangvik v. Shiley Inc.,法院首先判断替代法院是否适当,然后权衡有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提出申请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替代法院具有适当性。

涉及加州不动产的确认产权请求具有重要特殊性。即使外国法院能够有效审理个人、财务、继承或合同问题,它也可能无法直接改变加州产权,或者约束本地贷款人、买方、留置权人及其他必要产权主张人。

法院可以只中止部分请求

法院并非只能在“全部继续”和“全部停止”之间作出选择。根据诉状和证据,加州法院可以:

  • 继续审理本地产权问题;
  • 中止特定个人或账目请求;
  • 协调取证时间;
  • 在等待外国裁决期间保护房产;
  • 缩小争议范围以减少重复;或者
  • 对中止设置条件。

中止分析处理的是外国案件进行期间的案件管理。外国判决承认和争议排除效力处理的是终局判决可以产生何种效力。两者并非同一个问题。

在中止问题决定期间保护加州房产

当事人不应认为中止申请会取消加州期限。确认产权诉状必须符合加州要求,必要当事人必须得到确认和送达,并且必须登记法定待决诉讼通知。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能需要考虑针对出售、再融资、毁损、转让、保险、文件或毁灭证据的适当临时救济。

协调两个案件

诉状、证词、翻译、估价、承认及请求的救济应当相互协调。在一个国家采取的立场,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损害当事人的可信度或造成证据问题。

各方应取得完整的外国诉状、法院命令、送达记录及上诉资料,而不是依赖摘要。加州律师和外国律师可能需要协调取证、保密特权、专家证据、和解条款,以及撤诉或产权转让的先后顺序。

实务要点

平行外国诉讼不会自动使加州确认产权案件停止。法院必须考虑两个案件的重合程度、程序阶段、外国法院是否适当,以及每个法院能否提供有效救济。由于加州产权可能需要在加州有效的救济,即使部分个人问题正在外国审理,加州房产问题仍可能继续进行。

如果外国程序最终作出的是缺席判决,一方随后在加州申请承认时,还需面对加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外国缺席判决吗?所讨论的法定抗辩。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10.30、760.040及761.010条
  • Gregg v. Superior Court (1987) 194 Cal.App.3d 134
  • Stangvik v. Shiley Inc. (1991) 54 Cal.3d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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