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国家的诉讼可能涉及与加州确认产权案件相同的家庭成员、资金、交易或产权安排。两个案件重合会产生程序风险,但外国案件并不会自动停止加州诉讼。
不会自动中止
如果另一司法辖区存在平行诉讼,加州法院通常将是否中止本地案件视为裁量问题。在 Gregg v. Superior Court 一案中,上诉法院讨论的是初审法院对平行诉讼的裁量权,而不是将另一案件视为自动阻止加州诉讼的理由。
法院可能考虑:
- 当事人和争议事项重合到什么程度;
- 哪个案件先提起以及各自进行到哪个阶段;
- 证据和证人的所在地;
- 是否造成重复支出或诉讼骚扰;
- 是否存在相互矛盾裁决的风险;
- 另一法院是否适当;以及
- 哪个法院能够提供完整有效的救济。
不方便法院原则属于另一项分析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10.30条允许加州法院在重大正义利益要求案件在加州以外的法院审理时,中止或驳回全部或部分诉讼。
根据 Stangvik v. Shiley Inc.,法院首先判断替代法院是否适当,然后权衡有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提出申请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替代法院具有适当性。
涉及加州不动产的确认产权请求具有重要特殊性。即使外国法院能够有效审理个人、财务、继承或合同问题,它也可能无法直接改变加州产权,或者约束本地贷款人、买方、留置权人及其他必要产权主张人。
法院可以只中止部分请求
法院并非只能在“全部继续”和“全部停止”之间作出选择。根据诉状和证据,加州法院可以:
- 继续审理本地产权问题;
- 中止特定个人或账目请求;
- 协调取证时间;
- 在等待外国裁决期间保护房产;
- 缩小争议范围以减少重复;或者
- 对中止设置条件。
中止分析处理的是外国案件进行期间的案件管理。外国判决承认和争议排除效力处理的是终局判决可以产生何种效力。两者并非同一个问题。
在中止问题决定期间保护加州房产
当事人不应认为中止申请会取消加州期限。确认产权诉状必须符合加州要求,必要当事人必须得到确认和送达,并且必须登记法定待决诉讼通知。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能需要考虑针对出售、再融资、毁损、转让、保险、文件或毁灭证据的适当临时救济。
协调两个案件
诉状、证词、翻译、估价、承认及请求的救济应当相互协调。在一个国家采取的立场,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损害当事人的可信度或造成证据问题。
各方应取得完整的外国诉状、法院命令、送达记录及上诉资料,而不是依赖摘要。加州律师和外国律师可能需要协调取证、保密特权、专家证据、和解条款,以及撤诉或产权转让的先后顺序。
实务要点
平行外国诉讼不会自动使加州确认产权案件停止。法院必须考虑两个案件的重合程度、程序阶段、外国法院是否适当,以及每个法院能否提供有效救济。由于加州产权可能需要在加州有效的救济,即使部分个人问题正在外国审理,加州房产问题仍可能继续进行。
如果外国程序最终作出的是缺席判决,一方随后在加州申请承认时,还需面对加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外国缺席判决吗?所讨论的法定抗辩。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410.30、760.040及761.010条
- Gregg v. Superior Court (1987) 194 Cal.App.3d 134
- Stangvik v. Shiley Inc. (1991) 54 Cal.3d 744
---
相关业务领域:房地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