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国家的家庭、继承、合同或产权争议,可能涉及购买加州房屋的资金来源,或者有关房屋应归谁所有的协议。外国诉讼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并不会自动改变加州的不动产登记。
简要回答
对某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确定该人的合同、信托、婚姻或衡平义务,也可以命令该人签署产权转让文件。但是,加州以外的法院通常不能仅凭其判决,直接转让加州不动产的产权或作出对加州房产直接生效的确认产权判决。
关键在于区分法院对当事人的权限与对房产本身的权限。
加州法院对加州房产的权限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760.020条允许当事人针对不利产权主张提起确认产权诉讼。第760.040条赋予加州高等法院审理法定确认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并使法院为作出有关判决而对诉状所述当事人和房产拥有完整管辖权。
根据第761.020条,经核实的确认产权诉状必须说明房产、原告主张的产权及其依据、不利产权主张、要求确定产权的日期,以及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定。第761.010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后,立即在房产所在县登记待决诉讼通知。
仅涉及部分亲属的外国诉讼,可能没有包括贷款人、买方、留置权人、实体或其他必须参加加州诉讼的产权主张人。
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转让房产
美国最高法院在 Fall v. Eastin 一案中说明,对外地土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使其判决或由法院官员签署的文件直接产生转让该土地的效力。但是,对登记产权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仍可以命令该人签署产权文件,并对该人执行命令。
加州最高法院在 Rozan v. Rozan 一案中采用了相同的区分。法院可以确定其管辖范围内当事人之间有关外地房产的权利,也可以命令一方签署适当的转让文件,但法院的判决本身并不会直接改变房产所在地的产权。
命令的措辞及后续执行十分重要
外国法院宣布“产权属于”某一方,与其命令登记产权人签署并交付一份符合加州法律要求的产权文件,并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有效产权文件得到签署和交付,该文件可能影响加州产权。如果没有签署,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仍需在加州请求强制转让、撤销产权文件、衡平救济或确认产权判决,并将所有必要当事人纳入诉讼。
案件还可能涉及文件认证、翻译、管辖权、通知、判决终局性、欺诈,以及外国裁决可以在加州产生何种效力。这些属于外国判决承认问题,不能仅因外国命令提到加州房产就作出当然结论。
实务要点
外国法院不能直接改变加州产权,并不表示外国诉讼没有风险。外国法院可能确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个人或金钱义务、认定有关事实,或者命令当事人采取行动。但为了建立可正常交易的产权并约束所有产权主张人,仍可能需要在加州取得有效救济。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在加州产生效力,取决于承认程序;若该判决系缺席作出,可参见加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外国缺席判决吗?。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760.020、760.040、761.010及761.020条
- Fall v. Eastin (1909) 215 U.S. 1
- Rozan v. Rozan (1957) 49 Cal.2d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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