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租客在与房东的诉讼中胜诉,获得超过61,000美元的判决。随后,他要求房东支付约137,000美元的律师费,以及24,773美元的诉讼费用。

然而,双方签订的住宅租赁合同规定,胜诉方可以获得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用合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

原审法院执行了这一条款,将诉讼费用限制在1,000美元,并完全驳回租客的律师费申请。

2026年11月2日,加州第二上诉区第一分庭在 Aviles v. Shenon(案号 B342634、B344966)中作出部分正式发表的判决,认定该合同条款对律师费的限制有效,但不能用于限制租客依法享有的诉讼费用追偿权。

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律师费与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租客依据法律享有追偿法定诉讼费用的权利,而其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权利,则完全来自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19,500美元押金纠纷引发超过16万美元的诉讼费用争议

Lee Aviles 向 Yury Shenon 和 Natela Shenon 租赁位于洛杉矶的一处住宅。

每月租金为9,750美元,押金为19,500美元。

租赁关系持续约两年。租客搬离后,房东保留了全部押金,也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提供押金使用明细。

Aviles 随后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950.5条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住宅房东收取、使用及退还押金的义务。

经过陪审团审判,法院作出约61,801美元的判决,其中包括因房东恶意行为而判给的39,000美元法定罚金。

胜诉后,Aviles 申请追偿24,773.27美元的诉讼费用,以及136,896.50美元的律师费。

但双方租赁合同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因合同产生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房东与租客之间的胜诉方可以追偿合理律师费及诉讼费用,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除非双方另行填写其他金额。

合同中的其他金额一栏为空白。

房东据此主张,无论租客实际支付多少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合同已经将可追偿金额限制在1,000美元。

原审法院接受了这一主张。

法院将诉讼费用限制在1,000美元,并认为合同允许的全部金额已经用尽,因此驳回律师费申请。

租客不服,提出上诉。

为什么合同不能将法定诉讼费用限制在1,000美元?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2(b)条,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胜诉方通常依法享有追偿允许范围内诉讼费用的权利。

具体哪些费用可以追偿,仍须符合第1033.5条等相关规定。

本案的争议在于,住宅租客是否可以通过事先签订的租赁合同,放弃或限制这一法定权利。

《加州民法典》第1953(a)(4)条规定,住宅租赁合同中要求租客放弃或修改其在涉及租客权利义务的诉讼中所享有的特定程序性权利的条款,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因此,上诉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第1032(b)条规定的胜诉方诉讼费用追偿权,是否属于程序性权利。

法院认为,该项权利具有程序性质。

第1032(b)条主要规定诉讼结束后如何分配诉讼费用,并不决定原告实体请求是否成立,也不改变相关请求的构成要件。

既然第1953条禁止住宅租客事先放弃或限制相关程序性权利,租赁合同就不能将 Aviles 依法可以追偿的诉讼费用限制在1,000美元。

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上限的裁定,并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查房东提出的诉讼费用异议。

但这并不意味着租客一定能够获得其申请的全部24,773.27美元。

原审法院仍须按照适用法律,审查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允许追偿的范围,以及金额是否合理。

还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结论直接依赖于《加州民法典》第1953条对住宅租客的特别保护。

不能因此直接推论,普通商业合同中所有限制诉讼费用的条款均属无效。

为什么1,000美元的律师费限制仍然有效?

律师费涉及不同的法律规则。

加州通常适用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即诉讼双方原则上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

只有在合同、法律或其他有效法律依据允许的情况下,胜诉方才能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

虽然《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3.5(a)(10)条允许在具备独立法律依据时将律师费列为可追偿费用,但该条本身并不赋予所有胜诉方要求律师费的权利。

Aviles 主张,租赁合同中的1,000美元上限不应限制其追偿合理律师费。

上诉法院则首先审查,他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享有律师费追偿权。

《加州民法典》第1950.5条虽然允许租客就房东不当处理押金的行为寻求特定救济,但该条本身并没有规定胜诉方可以追偿律师费。

Aviles 也没有提出其他独立法律依据,证明其在本案中依法享有律师费追偿权。

因此,他要求律师费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而这份合同在赋予胜诉方律师费追偿权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金额限制。

上诉法院据此认定,该条款并没有剥夺租客原本依法享有的律师费权利,而是创设了一项受到金额限制的合同权利。

租客不能一方面依赖合同要求律师费,另一方面又要求法院忽略同一条款中的金额限制。

法院也没有采纳租客关于该条款显失公平、因此应当无效的主张。

原因在于,如果法院将整个律师费条款删除,租客反而完全失去要求律师费的合同依据。

法院同时拒绝仅删除1,000美元限制、保留不受金额限制的律师费追偿权,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会改变双方原本达成的合同安排。

因此,律师费上限仍然有效。

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后,律师费如何计算?

上诉法院维持了原有的实体判决,但撤销了限制诉讼费用的裁定。

对于原审法院完全驳回律师费申请的决定,上诉法院也作出了附条件撤销。

发回重审后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法院最终认定的可追偿诉讼费用金额。

如果允许追偿的法定诉讼费用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租客可以依法获得这些费用,但不能再根据合同取得额外律师费。

如果允许追偿的诉讼费用不足1,000美元,法院可以考虑判给部分律师费,但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

例如,如果法院最终允许追偿700美元诉讼费用,便可以考虑另外判给最多300美元律师费。

如果法院认定允许追偿的诉讼费用超过1,000美元,租客仍然可以取得超过合同上限的法定诉讼费用,但不能在此之外再依据该合同条款取得律师费。

因此,上诉法院并没有允许租客追偿其申请的136,896.50美元律师费。

本案的实际结果是,法定诉讼费用可能超过合同规定的1,000美元,但合同创设的律师费追偿权仍受到该条款限制。

加州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相关法律问题

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则仍可能发生变化。

在 Gogal v. Deng(案号 S292779)中,加州最高法院已于2025年11月19日批准复审。

最高法院要求双方重点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诉讼发生前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有效放弃胜诉后依法追偿诉讼费用的权利。

第二,《加州民法典》第1953条是否使住宅租客放弃或限制该项诉讼费用追偿权的约定无效。

这两个问题与 Aviles 关于法定诉讼费用的分析直接相关。

最高法院未来的判决可能进一步明确,合同当事人能否事先放弃诉讼费用追偿权,以及住宅租客受到何种特别保护。

截至2026年11月3日,Gogal 仍处于最高法院复审程序中。

因此,在解释或适用 Aviles 时,需要注意这一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对加州合同诉讼的实际影响

Aviles 说明,即使合同将律师费与诉讼费用写在同一个条款中,法院仍可能需要分别审查两者的法律依据。

胜诉方可能依法享有追偿普通诉讼费用的权利,却没有任何独立的律师费追偿权。

另一方面,合同可以创设律师费追偿权,并对该项权利设置一定的金额限制。

相关限制是否有效,取决于适用法律、合同具体措辞,以及当事人要求追偿费用的法律依据。

在 Aviles 中,住宅租赁法的特别规定具有决定性作用。

《加州民法典》第1953条保护租客的特定程序性权利,使其不能通过租赁合同被有效放弃或限制。

但这一结论不能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商业租赁合同、股东协议、商业服务合同或和解协议。

对于起草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本案也说明,律师费与法定诉讼费用最好分别规定。

如果合同将两者合并设置统一金额上限,而其中某项费用又受到不得放弃的法定权利保护,便可能产生执行上的争议。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当事人,首先应当确定所主张的费用究竟来自法律的独立授权,还是完全依赖合同约定。

这一差别直接决定了 Aviles 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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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 Aviles v. Shenon(2026年11月2日,案号 B342634、B344966,加州第二上诉区第一分庭,部分正式发表) — 判决全文
  • Gogal v. Deng,案号 S292779,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批准复审(待决)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2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033.5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法典》第1950.5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民法典》第1953条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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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费用部分的结论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953条对住宅租客的特别保护,并不当然适用于商业合同。加州最高法院在 Gogal v. Deng(S292779)中的待决判决可能影响相关分析。阅读本文或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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