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文章《分手后送出去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中,我们讨论了加州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允许一方追回因预期结婚而赠与对方的金钱或财产。
对于正在规划共同未来的伴侣,这也引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在将部分房产权益赠与对方之前,应当先做好哪些安排?
也许您早在认识伴侣之前就买了房。如今双方已经订婚,您希望这套房子成为两个人共同拥有的家。也许您已经结婚,希望给予配偶明确比例的权益,同时保留自己在婚前已经积累的房产净值。
签署产权契据之前,首先应当明确:您准备分享的究竟是什么,以及从什么时候开始分享。
婚前转让:是否以结婚为条件?
“我希望你拥有这套房子的一部分”和“我希望我们结婚时,你能拥有这套房子的一部分”,表达的是不同的意愿。
如果准备在婚前转让房产权益,应先考虑:您希望作出的是立即生效、不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基于双方将会结婚的预期而作出的转让?
正如此前文章所解释的,对于符合条件的赠与,如果受赠人拒绝结婚,或者双方共同决定不再结婚,《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可能允许赠与人寻求返还。但婚礼取消,并不意味着此前所有转让都会自动撤销。双方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婚约,同样重要。《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
因此,妥善规划的关键,是在双方对转让目的仍有共识时,就把这些意愿明确记录下来。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时间问题:加州婚前协议是在双方结婚时才生效。因此,如果房产已经在婚前转让,而婚礼最终没有举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仅凭一份婚前协议就能解决财产返还问题。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另行准备文件,或调整转让的时间安排。《加州家庭法典》第1613条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之后离婚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一定等于以婚姻永久存续为条件的赠与。
一旦双方如期结婚,日后离婚本身,并不会触发第1590条针对未能缔结婚姻所提供的救济。此时,需要分析的是产权归属、适用的夫妻财产规则,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如果您希望在婚姻结束时保留某些特定权利,应当通过适当的协议直接处理,而不应仅凭这样的理解:“当初是因为结婚才送给对方的,所以离婚时我就可以要回来。”
加州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婚前协议约定财产权利,以及分居或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方式,但协议必须符合相关的可执行性要求。《加州家庭法典》第1612条
产权上只保留自己的名字,也不代表所有问题都已解决
婚前拥有的房屋,通常最初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加州家庭法典》第770条
但假设双方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本金,根据加州的 Moore/Marsden 规则,即使产权上仍然只有一方的名字,这些本金还款也可能使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中形成一定权益,包括按相应比例分享房产增值。在这一计算中,房贷利息、房产税和保险费用不属于偿还本金的出资。In re Marriage of Moore (1980) 28 Cal.3d 366;In re Marriage of Marsden (1982) 130 Cal.App.3d 426。
这并不意味着整套房屋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说明,除了产权契据之外,购房和还贷的资金记录也可能影响权益归属。
在规划时,应当考虑:由谁偿还房贷、还款资金来自哪里、装修及改建如何出资,以及应当保留哪些记录。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希望如何处理这些出资及未来的房产增值。
“我希望配偶拥有30%”,还需要进一步说明
究竟是什么的30%?
- 房产本身30%的所有权?
- 房屋现有净值的30%?
- 未来增值部分的30%?
- 先返还特定出资后,再按约定比例分配出售净所得?
这些安排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例如,分享未来增值,并不一定意味着也分享婚前已经积累的房产净值。
权益产生的时间同样重要。是在结婚时、经过约定期限后,还是只有房产出售时才产生?之后的房贷支付、装修及改建、再融资,又会如何影响计算?
相关文件应当将双方的意愿转化为明确的安排,而不是仅写下一个可能产生不同理解的百分比。
夫妻之间的房产转让,需要额外注意
双方结婚后,将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变更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涉及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变更,即 transmutation。
《加州家庭法典》第852条通常要求通过书面文件作出明确声明,并由财产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配偶作出、共同作出、同意或接受该声明。措辞适当的产权契据可能满足这一要求,但契据未必能够涵盖双方完整的财务安排。《加州家庭法典》第852条
夫妻之间还负有相互的信义义务,包括最高程度的诚信与公平交易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不公平地利用另一方。因此,除了文件措辞,转让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也同样重要。《加州家庭法典》第721条
产权归属与出资补偿也是不同的问题。视具体交易而定,一方可能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财产出资享有补偿请求权,除非该权利已经被有效放弃。如果真实意愿是作出赠与,同时不保留要求返还相应出资的权利,就需要特别处理这一问题。《加州家庭法典》第2640条
婚前或婚后协议,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分享财产的方式
婚前协议不一定意味着双方各自保留全部财产。它可以在保留现有房产净值的同时分享未来增值,也可以明确特定的产权份额,或约定未来出资的处理方式。
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婚后协议或其他财产协议可能更适合,并应与必要的产权契据相互配合。
协议的签订过程同样重要。加州婚前协议涉及自愿签署、财务披露、独立律师代理或符合要求的弃权,以及审阅时间等要求。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协议,即使当事人有律师代理,从收到最终版本协议到签署之间,也必须满足法定的至少七个日历日的间隔要求。但仅仅满足这一时间要求,并不意味着协议就一定具有可执行性。《加州家庭法典》第1615条
签署之前,先明确您准备分享什么
将房屋中的部分权益赠与伴侣,可以体现您对双方共同未来的认真承诺。清晰的书面文件,有助于确保两个人对这项安排有一致的理解。
转让房产权益之前,应当明确:哪些权益继续属于个人财产、哪些由双方分享、转让何时生效,以及未来出资或双方分开时如何处理。
Elpis Law 协助客户处理加州婚前协议、婚后协议及相关财产问题。涉及房屋时,目标是让协议与产权转让文件相互配合,准确体现双方希望实现的安排。
主要法律依据
- 《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
- 《加州家庭法典》第721、770、852、1612、1613、1615、2640条
- In re Marriage of Moore (1980) 28 Cal.3d 366
- In re Marriage of Marsden (1982) 130 Cal.App.3d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