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入门文章的进阶篇。如需了解第1590条的基本规则,请先参阅《在加州,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吗?》。
在我们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以及情侣关系结束以后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如果一方因为双方准备结婚,而向男朋友、女朋友或者未婚夫、未婚妻赠送了金钱或者财产,后来双方没有结婚,这些财产还能不能要回来?
最常见的例子当然是订婚戒指。但是,加州有关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并不仅仅适用于戒指。
争议财产可能是一笔现金、一套房屋的部分产权、一辆汽车,甚至其他价值很高的资产。
当情侣之间转移的是大额财产时,真正困难的问题通常不是加州法律是否承认附条件赠与。加州法律当然承认。
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几个事实问题:双方当时是否真的准备结婚?这笔具体的财产转移是否因为双方准备结婚才发生?最后又是谁决定不再结婚?
过去几十年的加州判例说明,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决定赠与的财产最终归谁所有。
《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
《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如果准备在加州结婚的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赠送金钱或者财产,而这项赠与是基于双方将会结婚这一基础或者预期作出的,在受赠方拒绝按照原来的计划结婚,或者双方共同决定不再结婚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或者要求返还法院或陪审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公平的相应价值。
虽然订婚戒指是最典型的例子,但是法律规定的对象实际上是“金钱或者财产”。
因此,当未婚情侣在准备共同生活或者结婚的过程中作出重大财务安排时,第1590条可能涉及的价值远远超过一枚戒指。
- 一方可能向另一方转账几十万美元。
- 一方可能支付购买房屋的大部分首付款。
- 原本单独拥有房屋的一方,也可能把男朋友或者女朋友加入房产产权。
一旦双方分手,争议可能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财产。
不一定需要书面约定或者明确说出“这是有条件的”
很多人会认为,如果赠与方当时没有明确说“这份财产是因为我们要结婚才给你的。如果最后没有结婚,你必须还给我”,那么以后就不能要求返还。
加州法律并不是这么简单。
在 Lee v. Yang 一案中,受赠方承认对方向她求婚并送给她一枚戒指,但她仍然主张,因为赠与方当时没有明确说如果最后没有结婚就必须归还戒指,因此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仍然存在争议。
加州上诉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观点。
第1590条并不要求赠与方必须明确说出,如果婚姻没有发生就要撤销赠与。真正的问题是:这份赠与是不是基于双方将会结婚这一基础或者预期作出的。
当争议财产不是一枚明显的订婚戒指,而是一笔现金或者房地产时,这个区别就尤其重要。
是否准备结婚,可以通过双方的行为和客观情况证明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据问题。
要主张附条件赠与,并不一定必须找到一份书面文件,或者找到一句明确的“我答应和你结婚”。
加州过去的判例长期承认,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他们的行为和整个事实背景来判断。
在 Stienback v. Halsey 一案中,争议财产远远不只是一枚订婚戒指,还包括汽车、银器、现金、家庭用品以及房地产。上诉法院认可初审法院根据受赠方的行为、双方的互动以及接受这些财产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事实判断。
同样,加州判例也承认,一个人是否拒绝继续完成原本计划的婚姻,并不一定需要通过一封正式的书面通知或者一句明确的口头拒绝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成为证据。
因此,一个案件不应该仅仅因为没有任何短信写着“我正式答应和你结婚”就当然失败。
法院可能需要观察双方整个关系的发展过程:双方有没有讨论婚礼?有没有和父母或者亲友讨论结婚?有没有讨论购买未来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以夫妻身份称呼对方?大额财产转移发生在什么时间?受赠方自己当时或者后来又说过什么?
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双方当时是否真正准备结婚的重要证据。
证明双方准备结婚,还不够
这其实是很多附条件赠与案件中更困难的一步。
在事实层面上,往往需要证明两个不同的关联。
第一个是婚姻关联:双方当时是不是真的准备结婚?
第二个是赠与关联:这笔具体的财产,是不是因为双方准备结婚才转移?
即使原告有大量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准备结婚,如果不能证明某一笔具体的财产转移与结婚之间存在联系,仍然可能面临很大的诉讼困难。
例如,一对情侣讨论结婚已经很多年。在恋爱期间,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30万美元。为什么转这笔钱?
- 是因为双方准备结婚?
- 还是单纯因为感情而作出的无条件赠与?
- 是一笔借款?
- 是偿还以前的债务?
- 是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
- 还是存在完全不同的原因?
仅仅因为两个人准备结婚,并不意味着恋爱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财产转移都会自动变成附条件赠与。
因此,证明双方准备结婚,与证明这一笔具体的财产为什么会转移,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
什么证据可能决定附条件赠与案件的胜负?
如果争议涉及价值较大的财产,当时留下的客观证据往往非常重要。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银行流水、转账备注、房产契据、Escrow 文件、与双方父母的沟通、婚礼安排,以及财产转移前后双方说过的话,都可能帮助法院判断当初为什么会发生这项财产转移。
时间也可能非常重要。如果一笔大额转账发生在双方刚刚讨论完结婚或者购买婚后共同住房之后,它所反映的事实背景可能与一笔在几年前、与结婚讨论完全无关的转账不同。
分手以后的沟通有时也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例如,受赠方后来明确表示,因为双方已经不结婚,所以愿意把某项财产退回来,这种表述可能成为证明原来赠与目的的重要证据。
反过来,如果当时的聊天记录明确表示,无论双方以后关系如何,这笔财产都是无条件赠送的,那么第1590条的主张就可能明显变弱。
如果书面证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最后可能就是双方可信度的较量。
一方说:这项财产只有因为我们要结婚,我才会给她。另一方说:这和结婚完全没有关系,他当时就是无条件送给我的。
这时,法院可能需要把双方多年以后提供的解释,与当时留下的客观证据和双方行为进行比较,再决定相信哪一方。
文件上写着“Gift”,并不一定解决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赠与和无条件赠与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第1590条本身处理的就是“赠与”。因此,证明一项财产转移属于 gift,并不当然回答第1590条的问题。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这是一项无条件赠与,还是一项基于双方将会结婚这一预期而作出的赠与?
在房地产纠纷中,这个区别尤其重要。
房产契据可以证明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一份契据本身未必能够完整说明为什么会发生这次产权转移。
如果双方后来对于转让目的产生完全不同的说法,当时的客观情况和其他证据仍然可能变得非常重要。
涉及房地产时,附条件赠与可能进一步变成产权确认诉讼
2020年的加州上诉法院案件 Reuter v. Macal 说明了第1590条与房地产诉讼可能如何交叉。
该案中,原告曾经把自己公寓的共同产权转让给当时的恋爱对象。多年以后,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原告提起 Quiet Title 产权确认诉讼,并最终以第1590条作为要求恢复产权的法律理论之一。
初审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对方将相关产权重新转回。
但是,这个案件在引用时需要特别注意。Reuter 只有部分内容被正式公布。上诉法院正式公布并具有先例意义的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而不是建立一套新的标准来判断什么证据足以证明附条件赠与。
即使如此,正式公布的部分仍然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房地产诉讼原则。
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原告恢复产权的理论涉及第1590条,传统的 Quiet Title 诉讼时效规则仍然可能适用。在该案具体情况下,因为原告仍然占有房产,而对方并没有以威胁或者干扰其占有的方式实际主张相反的产权,时间经过本身并没有当然导致产权确认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这个案件说明:一旦所谓的附条件赠与涉及房地产,第1590条可能只是整个案件的一部分。产权登记、实际占有、Quiet Title 以及诉讼时效都可能同时成为重要问题。
到底是谁决定不结婚,也很重要
加州法律并不是简单规定:只要婚礼最后没有举行,所有婚前赠与都必须退还。
第1590条明确涉及受赠方拒绝按照原来计划结婚,或者双方共同决定不再结婚的情况。
加州判例也说明,究竟是谁结束婚约可能直接影响结果。
在 Simonian v. Donoian 一案中,男方向未婚妻赠送了订婚戒指,但是后来在女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男方自己拒绝继续结婚。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女方可以保留戒指。
因此,如果赠与方的情况是“我当时确实因为我们准备结婚才把财产给她,但是后来是我自己决定不想结婚了”,那么这个案件与赠与方能够证明“是对方后来拒绝按照原来的计划结婚”,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为什么最后没有结婚,与最初为什么赠送财产,是两个需要分别分析的问题。
最后到底可以要求返还什么?
第1590条在救济方式上也给法院或者陪审团保留了一定空间。
法律允许返还赠与本身,或者根据案件全部情况,返还法院或者陪审团认为公平的相应价值。
当争议只是一枚戒指时,这个问题可能比较简单。
但是,如果案件涉及现金、房地产、房屋装修投入或者多笔财产转移,就可能进一步涉及价值计算、产权、资金追踪以及衡平法救济等问题。
因此,诉讼并不一定只是简单地问:东西要不要原样还回来?
附条件赠与案件到底怎么赢,又为什么会输?
从加州第1590条的判例来看,这类案件往往取决于几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 双方当时是否真的准备结婚?
-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 这一笔具体的钱或者财产,是不是因为双方准备结婚才转移?
- 还是存在另外一个与结婚无关的原因?
- 财产转移发生时,双方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 最后是谁拒绝继续结婚,还是双方共同决定结束?
- 当时留下来的微信、短信、文件和银行记录到底显示什么?
- 如果双方多年以后对同一笔交易讲出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哪一种说法能够得到当时客观证据的支持?
随着争议财产价值增加,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高。
给当事人最实际的提醒
附条件赠与案件经常被简单理解成“订婚戒指案件”。实际上,这个理解太狭窄。
如果两个人因为准备结婚而发生大额金钱或者财产转移,后来婚姻没有发生,《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就可能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但是,一段认真的恋爱关系,甚至双方确实讨论过结婚,也不意味着恋爱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财产转移都自动属于附条件赠与。
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案件,通常需要建立两个重要联系:第一,双方关系当时确实已经发展到准备结婚的程度;第二,争议中的这一笔具体财产转移,确实是基于双方将会结婚这一基础或者预期作出的。
当争议涉及价值很高的财产时,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证据,往往是在双方还没有想到将来会打官司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
如需了解加州附条件赠与法律的基本规则,可参阅本所之前的文章《分手以后,送出去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主要法律依据
- 《加州民法典》第1590条
- Lee v. Yang (2003) 111 Cal.App.4th 481
- Stienback v. Halsey (1953) 115 Cal.App.2d 213
- Simonian v. Donoian (1950) 96 Cal.App.2d 259
- Reuter v. Macal (2020) 57 Cal.App.5th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