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退休金权益,通常需要在离婚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但如果两人在结婚前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其中一人在这段期间持续积累退休金,另一方是否也能要求分得一部分?

加州第一上诉区上诉法院最近公布的 Seiwald v. Irias(案号 A174691)涉及这一问题。法院认定,在原审法院已经确认双方存在财产共享协议的前提下,未婚伴侣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退休金的所有权权益,即使相关法律通常禁止转让或执行该退休金。

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同居时间够长,就自动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案件的关键是双方是否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及协议是否涵盖争议中的退休金。

从同居到结婚:退休金争议如何产生

Nicholas Irias 自1987年至2018年在 East Bay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 工作。他和雇主每年都向退休计划缴款。

Irias 与 Lisa Seiwald 于1992年开始交往,1993年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2月签署了家庭伴侣关系声明,以便 Seiwald 获得相关医疗福利。两人于1994年共同购买旧金山的房屋,并于2003年2月结婚。

2020年9月,Seiwald 提出法律分居申请,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违约诉讼。她主张,双方在婚前同居期间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投入劳动、收入及其他努力,并平均分享由此积累的财产。

原审法院将民事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审理,并先就合同问题进行了五天庭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婚前存在一项可依据 Marvin v. Marvin(1976)18 Cal.3d 660 执行的默示事实合同(implied-in-fact agreement),约定共同分享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根据这一认定,Seiwald 对该期间积累的退休金缴款及相应权益享有一半的份额。

Irias 提出异议。他认为,根据《加州公用事业法》第12337条,其政府退休金原则上不得转让,也不得被债权人执行,因此 Seiwald 无权取得婚前同居期间积累的退休金权益。

法院为何区分“所有权人”与“债权人”

第12337条对特定政府退休金提供保护,原则上限制退休金的转让及强制执行,并设有法定例外。如果普通债权人取得金钱判决,试图直接扣押债务人的退休金,该条规定可能构成重要障碍。

但 Seiwald 主张的并不是以债权人身份扣押 Irias 的退休金。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双方同意以类似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持有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因此,她所主张的是该退休金中属于自己的所有权份额。

上诉法院援引 Phillipson v. Board of Administration(1970)3 Cal.3d 32 及 In re Marriage of Brown(1976)15 Cal.3d 838 等判例,指出夫妻一方依据共同财产制度对退休金享有所有权,与普通债权人为了清偿债务而扣押退休金,性质并不相同。

根据 Marvin v. Marvin(1976)18 Cal.3d 660,未婚伴侣可以通过有效的明示或默示协议,约定共同分享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因此,当双方协议赋予其中一方退休金的所有权权益时,法院承认该权益,并不等于允许普通债权人违反退休金的禁止转让规定。

上诉法院据此维持原审法院的决定,认可 Seiwald 对协议所涵盖的婚前同居期间,由 Irias 及其雇主缴纳的退休金,以及这些缴款所产生的权益,享有相应份额。

至于具体履行方式,原审法院曾提出,可以在 Irias 实际领取退休金后,要求他支付 Seiwald 应得的部分,也可以通过精算估值,利用其他财产或补偿方式实现分配。判决并未要求退休计划管理机构违反法律直接向 Seiwald 发放款项。

2026年10月16日的修订澄清了什么

本案原判决于2026年9月28日公布。10月16日,上诉法院修改了判决中的部分表述,并驳回 Irias 的复审申请,判决结果没有改变。

修订明确指出,Marvin 判例并不禁止未婚伴侣通过合同约定适用加州婚姻财产制度的原则;第12337条也没有将依据合同取得的所有权,与依据法律取得的所有权区别对待。

这一补充进一步说明了法院判决的基础。Seiwald 获得保护,是因为原审法院认定她依据双方协议享有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因为所有同居伴侣都自动拥有对方的退休金。

判决的适用范围不能扩大

上诉法院没有重新审查双方究竟是否达成了有效的 Marvin 协议。法院准许此次中间上诉时,仅接受审查一个问题:第12337条是否阻止 Seiwald 取得协议所涵盖的退休金份额。为审理这一法律问题,上诉法院接受了原审法院关于协议存在的认定。

因此,不能仅凭共同居住、长期交往或签署家庭伴侣关系声明,就认定另一方有权分得退休金。主张权益的一方仍需证明相关协议及其具体内容。

本案涉及的是 East Bay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 的退休计划及《公用事业法》第12337条。私人雇员退休计划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包括联邦法律、计划条款及支付方式限制,不能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此外,约定共同拥有某项财产,与一方承诺将来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或一定金额,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财产所有权主张与普通债权请求之间的区别。

实际纠纷中应当审查哪些证据

两人可能在结婚前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承担住房开支、储蓄或其他家庭支出,并认为双方努力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成果。但分手后,房产登记、投资账户或退休金记录可能只列明其中一人的姓名。

此时,法院需要判断双方是否确实存在财产共享协议,以及该协议涵盖哪些资产。双方的短信、电子邮件、财务安排、收入及支出处理方式、购房文件和长期行为,都可能成为相关证据。

涉及退休金时,还需进一步确定协议适用的期间、雇员及雇主缴款、相应收益、退休金估值,以及可以依法执行的分配方式。

对于计划在婚前共同积累重要资产的伴侣,书面约定有助于明确各自权利。对于不希望形成共同所有权关系的伴侣,清晰的财产安排同样重要。Seiwald 案显示,双方多年以前对财产如何归属的理解,一旦没有妥善记录,可能在关系结束后引发复杂的民事及家事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

  • Seiwald v. Irias,案号 A174691(加州第一上诉区第五分庭,2026年9月28日公布,2026年10月16日修订) — 修订后判决原文
  • Marvin v. Marvin(1976)18 Cal.3d 660
  • Phillipson v. Board of Administration(1970)3 Cal.3d 32
  • In re Marriage of Brown(1976)15 Cal.3d 838
  • 《加州公用事业法》第12337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家庭法》第2610条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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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介绍加州法律的一般原则,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结果取决于双方协议、适用的退休计划规则及诉讼程序。阅读本文或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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