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即使成功应对受益人提起的诉讼,也可能已经支出高额律师费。这些费用究竟可以由信托财产承担、从提起诉讼的受益人应得份额中扣除,还是要求该受益人个人支付,必须区分律师工作的实际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依据。
加州第四上诉区第三分庭于2026年10月13日公布的 McKinley v. Harris(案号 G066032),就受托人个人辩护费用的追偿界限作出了说明。
两家信托名下酒店引发的争议
McKinley 家族生前信托持有位于加州 San Clemente 的两家酒店,三名兄弟姐妹各为三分之一的受益人。受益人 Andrew McKinley 根据《加州遗产法》第850条(Probate Code § 850)提出申请,质疑受托人管理及拟出售酒店的行为。他同时以受托人身份及个人身份将 Erin Harris 列为被申请人,并指称她可能从出售交易中获得个人利益。这些属于诉讼中的指控,上诉法院并未裁定其真实性。
McKinley 后来撤回申请。Harris 与共同受托人随后以受托人身份请求追偿约656,929美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Harris 另以个人身份申请83,434.50美元律师费及238.60美元诉讼费用,主张这些支出用于应对针对她个人的请求。
遗产法院驳回了两项律师费申请,但准许了 Harris 个人申请的诉讼费用。此次上诉仅涉及她个人律师费申请被驳回的问题,并未审理受托人身份下那笔更大金额的费用请求。
上诉法院如何裁决
Harris 主张,McKinley 的诉讼缺乏依据且出于恶意,因此遗产法院应运用衡平权力,将她个人支付的律师费计入 McKinley 在信托中的受益份额。
上诉法院没有接受这一主张,并维持了驳回律师费申请的裁定。
加州原则上适用美国律师费规则(American Rule),即诉讼各方自行承担律师费,除非有法律、合同或其他受到承认的例外作为依据。《加州遗产法》第1002条允许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诉讼费用,但该条本身并不授权法院判给律师费。遗产法院的一般衡平权力,也不能单独作为要求另一方承担受托人纯粹个人辩护律师费的依据。
这项判决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凡是卷入诉讼,都必须自行承担全部律师费。法院所处理的是一项独立的个人辩护费用申请,而 Harris 未证明这部分律师工作使信托受益,也未提出其他足以支持律师费转移的法律依据。
哪些律师费可能由信托承担?
法院区分了为信托管理、保护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仅为受托人个人利益产生的费用。
在 Rudnick v. Rudnick (2009) 179 Cal.App.4th 1328 一案中,受托人为信托利益支出的律师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恶意提起无根据诉讼的受益人未来应得的信托分配中扣除。
在 Hollaway v. Edwards (1998) 68 Cal.App.4th 94 一案中,受托人针对个人指控进行辩护,同时有助于消除外界对其能否继续妥善管理信托的疑虑,因此也使信托受益。Powell v. Tagami (2018) 26 Cal.App.5th 219 则涉及受托人聘请律师取得法律意见,而该意见对信托管理亦有附带利益。
McKinley 案中的情形不同。Harris 为个人辩护聘请了独立律师,相关费用与受托人身份下的费用分开申请,而且她并未主张个人辩护使信托本身获得利益。
法院强调,遗产法院有权运用衡平原则保护信托财产,但这并不等于法院可以仅凭衡平权力,要求其他当事人承担受托人保护个人财产利益所产生的律师费。
另一笔超过65万美元的费用,法院并未作最终裁决
本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以管理信托的身份提出的约656,929美元费用请求,并不属于此次上诉的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曾指出,受托人可能依据《加州遗产法》第15684条及第16243条,从信托财产中获得符合条件的费用补偿,但认为应通过正式申请(petition),而非判决后的律师费动议提出。上诉法院没有裁定这一程序判断是否正确,也没有认定该笔费用最终是否应当得到补偿。
因此,受托人申请费用补偿时,应当具体说明哪些法律服务用于管理或保护信托、费用是否合理、法律及信托文件是否允许报销,以及应采用何种程序。如果同一诉讼还涉及针对受托人的个人指控,最好从一开始就将不同身份下的律师工作及费用分别记录。
对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实际影响
对于受托人而言,McKinley 案说明,胜诉或对方撤诉并不自动产生追偿个人律师费的权利。聘用律师时的代理范围、账单记录、信托文件,以及律师实际为谁的利益提供服务,都可能影响之后的费用申请。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判决也不意味着提起信托诉讼完全没有承担对方费用的风险。如果受益人恶意提出缺乏依据的诉讼,且受托人因此为保护信托支付了符合追偿条件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仍可能根据 Rudnick 等判例,将相关费用计入该受益人的信托份额。
具体结果仍取决于诉讼性质、费用与信托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McKinley 案确立的界限相当明确:受托人成功应对针对个人的诉讼,并不足以单独支持法院依据衡平权力命令对方支付个人律师费。涉及信托财产报销或从受益份额扣除费用的问题,仍须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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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 McKinley v. Harris(2026年10月13日,G066032,加州第四上诉区第三分庭,正式公布判决) — 判决原文
- Rudnick v. Rudnick (2009) 179 Cal.App.4th 1328
- Hollaway v. Edwards (1998) 68 Cal.App.4th 94
- 《加州遗产法》第850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遗产法》第1002条 — 官方原文
- 《加州遗产法》第15684、16243条 — 官方原文(第156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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