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可靠资料,受益人无法评估信托的管理情况。当受托人拒绝解释交易或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账目时,加州法律可能允许受益人提出书面要求,并在适当情况下向遗嘱检验法院提出申请。
信托资料与正式账目并不相同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6060条一般要求受托人使受益人合理了解信托及其管理情况。第16061条涉及与请求方受益权益有关的信托管理资料,但仍受法定限制。
正式账目具有更具体的结构。第16062条一般要求在特定时间向特定受益人提供账目,但可能存在法律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例外。受益人身份、信托类型、信托是否可撤销、谁持有撤销权,以及既往豁免或报告都可能影响分析。
信托账目应当包括什么?
第16063条一般要求信托账目披露收入和支出、资产和负债、受托人报酬,以及受托人聘用的代理人及其报酬等资料。
一份有用的账目应当使读者能够核对:
- 期初资产;
- 收入及其他收款;
- 购买和出售;
- 支出和费用;
- 已作分配;
- 收益和损失;
- 负债;以及
- 期末资产。
受益人随后可以指出具体遗漏、不明转账、有问题的估价、过高报酬,或者需要支持文件的交易。
首先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
书面要求应说明受益人身份、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账目期间、有关交易或资产,以及需要的支持文件。受益人应保留送达证明及受托人的回复。
笼统要求提供“所有资料”可能造成不必要争议。明确具体的要求更容易得到评估和执行。
何时可以请求法院介入?
《遗嘱检验法》第17200条允许受益人就信托内部事务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在受托人未按照适用程序作出回应时,请求法院强制提供特定资料或账目。
该法涉及符合条件的书面要求提出后的60日期间,同时限制在近期已经提供充分资料或账目的情况下重复提出要求。提起申请前,应核对具体法定条件。
法院可以确定是否必须提交账目、规定账目期间、命令提供资料、审查受托人行为及报酬、确认账目,并处理适当提出的异议。
对具体交易提出异议
异议应明确指出受到质疑的账目项目、遗漏、交易、估价、费用或分配,并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账单、已兑现支票、发票、产权文件、托管文件、税务记录、估价及通信可以帮助检验账目。
如果不指出具体差异,只是笼统声称整份账目存在欺诈,可能削弱原本合理的疑问。
律师费和期限
《遗嘱检验法》第17211条规定,在特定受托人账目争议中,如果法院认定一方缺乏合理理由并且存在恶意,可以裁量判给律师费。
账目或书面报告还可能影响第16460条规定的违反信托诉讼时效。受益人应记录收到每份账目或报告的日期,并审查其是否充分披露潜在请求。
实务要点
有效的账目争议通常从明确要求开始,并逐步形成针对具体交易的异议。受益人应尽早收集信托文件、以往账目、账户记录、房产资料和通信,避免等到记录遗失或发生时效问题后才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6060至16063条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6460、17200及17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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