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受托人会改变信托控制人,并可能中断管理、增加费用及推翻设立人选择的受托人。因此,加州法院将罢免视为一项重大并且高度依赖事实的救济。
简要回答
可以。《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5642条允许受益人依据第17200条申请罢免受托人。是否罢免主要属于法院裁量范围,受益人通常需要证明的不仅是缺乏信任、拖延或家庭矛盾。
法定罢免理由
第15642条列出的理由包括:
- 违反信托;
- 破产或其他不适合管理信托的情况;
- 共同受托人之间的敌意或不合作妨碍信托管理;
- 未履行或拒绝履行职责;
- 报酬过高;
- 法律规定的特定不合资格情况;
- 严重缺乏管理信托资源或履行职务的能力;
- 严重缺乏抵抗欺诈或不当影响的能力;以及
- 其他正当理由。
并非每项错误或分歧都需要罢免。法院可能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问题是否已被纠正、是否可能再次发生、对信托管理的影响、更换受托人的成本、是否有合格继任人,以及较为有限的救济能否保护信托。
可能需要调查的警示迹象
警示迹象可能包括:
- 多次拒绝提供依法应提供的资料或账目;
- 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利益或进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不明提款、资产失踪或账目无法核对;
- 未对信托财产投保、保护、维护或妥善管理;
- 未经充分估价或利益冲突管理而低价出售;
- 利用分配奖励服从者或惩罚提出问题的受益人;
- 长期不支付债务、不收集资产、不申报税务或不完成分配;
- 过高或无法解释的报酬和专业费用;
- 无行为能力、容易受到操纵或其他影响履行职务的情况;或者
- 威胁转移或隐匿资产、毁坏记录。
警示迹象本身并不是证据结论。最有力的证据会把有关行为与实际后果联系起来,例如价值损失、房产没有保险、受托人僵局、错过期限、分配延迟、税务罚款或无法保护资产。
仅有敌意可能并不足够
家庭信托经常伴随困难的人际关系。判例区分个人敌意与实际妨碍信托管理的冲突。
在 Estate of Gilmaker 一案中,严重敌意与管理失误相结合,法院维持了罢免决定。在 Trolan v. Trolan 一案中,上诉法院说明,只有在敌意妨碍管理时才支持罢免,并认定该案记录不足以证明实际妨碍。
因此,申请应说明具体管理后果,而不能只依赖相互指责或沟通不良。
违反信托并不自动要求罢免
虽然违反信托属于法定理由,但如果提交账目、法院指示、返还款项、减少报酬、提供保证金、独立管理或限制特定权力足以恢复适当管理,法院可以考虑这些较为有限的措施。
受益人应说明为何有限救济不足,例如多次违约、拒绝遵守既往命令、持续利益冲突、隐瞒行为,或者仍能接触处于风险中的资产。
恶意申请可能产生费用风险
如果罢免申请出于恶意并且罢免违反设立人的意图,第15642条允许法院责令申请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罢免请求应当被定位为保护信托,而不是惩罚受托人或在分配争议中取得筹码。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5642及17200条
- Estate of Gilmaker (1962) 57 Cal.2d 627
- Trolan v. Trolan (2019) 31 Cal.App.5th 939
- Estate of Bixby (1961) 55 Cal.2d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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