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在加州原则上属于合法的职业流动。但如果员工在离职前大量下载公司内部文件,之后新雇主又开始争取这些文件涉及的商业机会,原雇主是否可以据此提起商业秘密诉讼?
2026年9月29日,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 Joby Aero, Inc. v. Archer Aviation Inc., No. 5:25-cv-10703-SVK 一案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颇具参考价值的裁定。
需要先说明的是,这是一份联邦地区法院对驳回诉讼请求动议作出的裁定,并非加州上诉法院判决,也不是认定被告已经窃取商业秘密的最终判决。法院当时审查的是原告在修订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足以让各项请求继续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员工离职前究竟发生了什么
Joby 和 Archer 都从事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的研发。Joby 指称,其前员工 George Kivork 负责州和地方政策相关事务。2025年7月18日,也就是正式提出辞职的两天前,Kivork 从公司 Microsoft SharePoint 系统下载了数十份文件,将部分文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并修改大量文件的访问权限,使自己离职后仍可能继续访问。Kivork 随后于2025年8月加入竞争对手 Archer。
据 Joby 的诉状,这些文件涉及商业合作联系人、机场基础设施规划、市场准入策略、赞助合作以及技术研发资料。Joby 因此对 Kivork 和 Archer 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依据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提出的商业秘密侵占请求,以及违反合同等请求。
被告否认诉状足以成立相关请求。法院此时不能直接判断双方谁说的是真的,而必须假定诉状中具体陈述的事实属实,再判断这些事实能否合理支持原告的法律主张。
为什么 Hawthorne 机场部分可以继续诉讼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部分,涉及洛杉矶县 Hawthorne 机场的商业机会。
Joby 指称,公司早已与该机场的相关人士建立联系,并考虑将其作为飞行器维修及运营基地。诉状具体指出,Kivork 带走的文件中包括一份机场联系人名单,以及一份涉及 Hawthorne 机场的业务策略文件。
根据诉状,Archer 早前公开的洛杉矶地区运营规划并没有包含 Hawthorne 机场。但是,在 Kivork 加入 Archer 后,Archer 于2025年11月取得该机场的长期租赁权益,并宣布计划在当地设立航空运营设施。
法院认为,将这些事实放在一起考虑,已经足以在诉讼初期合理推断,Kivork 和 Archer 可能使用了 Joby 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这里的关键是:原告指出了具体文件,说明员工何时带走文件,交代了竞争对手原有的公开规划,并列出其随后采取的行动。
法院没有认定该机场机会只能属于 Joby,也没有认定 Archer 签订租约本身就证明窃取商业秘密。法院仅认为,现有具体事实已经超过纯粹猜测的程度,可以让这一部分诉讼继续进行。(2026年9月29日裁定,第10至11页。)
为什么其他三类商业秘密请求被驳回
同一份裁定中,法院对另外三类所谓已经发生的商业秘密侵占,作出了不同处理。
第一类涉及洛杉矶道奇队的赞助合作。Joby 指称,Kivork 带走的联系人名单中有一名道奇队高管的联系方式,而 Archer 后来也参与争取道奇队的赞助机会。
法院承认,经过长期投入建立、并非公开可轻易取得的联系人名单,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是,Joby 没有提出足够具体的事实,说明 Archer 在竞标时实际使用了名单中的那项联系方式。文件里有一个联系人,而竞争对手后来也争取同一商业机会,这两件事之间还缺少关键的事实联系。因此,法院驳回了这一部分关于已经发生侵占行为的请求,但允许修改诉状。(同上,第12至13页。)
第二类涉及日本和韩国市场。Joby 指称,员工带走了有关飞行器示范飞行、当地监管要求和市场进入策略的资料,而 Archer 在雇用该员工后宣布了新的亚洲合作安排。
但法院注意到,Archer 在雇用 Kivork 以前,就已经公开表达过进入相关市场的计划。后来宣布合作进展,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使用了 Joby 的特定监管策略文件。该部分请求同样被驳回,并允许修改。(同上,第13至15页。)
第三类涉及氢能飞行器技术。Joby 指称,Kivork 下载了涉及氢电混合动力原型机的技术文件,Archer 后来则开始探索氢能飞行器。
法院认为,竞争对手开始考虑某项技术路线,并不意味着它使用了原告的具体技术秘密。Joby 没有提出足以合理说明 Archer 实际利用有关技术资料的事实。这一部分请求也被驳回,并允许修改。(同上,第15至17页。)
这三部分的处理说明,商业秘密诉讼不能仅仅建立在“员工带走文件,竞争对手随后取得商业进展”的一般性叙述上。原告还需要说明,被保护的具体信息与被告所采取的具体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
尚未发生侵占,能否主张存在侵占威胁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区别。
虽然法院驳回了若干关于商业秘密已经被实际使用的主张,但允许 Joby 就全部已经明确识别的商业秘密,继续主张存在受到侵占的威胁。
法院考虑的并不只是员工曾经接触敏感资料。Joby 还指称,Kivork 在收到返还要求后仍持有有关文件;此外,法院此前已经允许涉及开发商合作协议的侵占主张继续进行,而其他事实也支持 Archer 可能持有相关资料的合理推断。
被告律师曾表示愿意删除部分文件,但双方对于有关交涉的性质和意义存在争议。法院认为,这类事实争议不能在驳回诉讼请求动议阶段直接解决。(同上,第17至19页。)
必须注意,允许“侵占威胁”的诉讼请求继续进行,并不等于法院已经颁发禁令。申请禁令的一方仍然需要满足相应的证据和衡平法要求。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也限制法院仅凭员工掌握某些知识,就发布禁止其接受新工作的命令。参见 18 U.S.C. § 1836(b)(3)(A)(i)。
保密条款、返还文件义务与在职期间竞业行为
本案对雇佣合同的分析同样重要。
Kivork 签署的协议涉及公司专有信息、离职时返还资料,以及在职期间不得协助竞争对手等不同义务。
法院在2026年6月5日的较早裁定中认为,协议中的宽泛保密限制实际上构成变相竞业禁止,违反《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因此,在9月的裁定中,法院要求 Joby 删除建立在该无效保密条款上的部分指控。
但是,法院没有因此否定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返还公司资料义务。要求员工离职时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与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同行工作,并不是同一件事。(2026年6月5日裁定,第19至22页;9月29日裁定,第3至4页。)
法院还允许 Joby 依据另一条明确限定于在职期间的条款,继续主张员工违反合同。该条款禁止员工在仍受雇期间协助他人同现雇主竞争。Joby 指称,Kivork 在离职前修改文件权限,是为了帮助未来雇主 Archer。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支持一项限定于在职期间行为的合同请求。
不过,法院特别强调,该条款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员工离职后无限期不得竞争。(9月29日裁定,第4至6页。)
对于新雇主 Archer,法院允许 Joby 继续主张其诱使 Kivork 违反返还文件义务。但对于 Archer 是否诱使 Kivork 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法院认为 Joby 没有提出足够事实,说明 Archer 在相关违约行为发生之前采取了诱导行为,因此驳回这一部分请求,并允许修改诉状。(同上,第6至9页。)
加州上诉法院如何看待员工的忠实义务
虽然 Joby 一案来自联邦地区法院,但其对在职期间忠实义务的分析,与加州已经公布的上诉判例一致。
在 Techno Lite, Inc. v. Emcod, LLC (2020) 44 Cal.App.5th 462 一案中,两名员工在为照明变压器公司工作期间,经营自己的公司。原雇主知道这项安排,并在员工承诺不会与原雇主竞争的前提下表示同意。后来,员工却将原雇主的业务转给自己的公司。
加州上诉法院拒绝接受员工关于“第16600条使他们的承诺无效”的辩解。法院认为,加州法律保护员工离职后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也允许员工在一定范围内为未来创业作准备。但是,员工仍在领取现雇主工资期间,不得秘密将现雇主的业务转给自己的企业。上诉法院因此维持了以虚假承诺为基础的欺诈责任认定。(同上,第471至474页。)
Angelica Textile Services, Inc. v. Park (2013) 220 Cal.App.4th 495, 509-510 同样说明,合法的离职准备与在职期间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需要分别判断。
这些判例并没有创设一项普遍允许离职后竞业禁止的例外。决定性的问题,仍然是员工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使用了什么资料,以及是否在受雇期间违背了应尽的义务。
企业应当怎样处理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争议
对原雇主而言,最重要的第一步通常是保存证据。文件访问记录、下载日志、个人邮箱转发记录、权限修改历史、离职时的资料返还确认,以及竞争对手后续行为的时间顺序,往往比笼统指责员工“知道太多公司秘密”更有价值。
企业还需要明确指出哪些具体资料属于商业秘密,采取过哪些保密措施,以及有哪些事实支持资料被不当取得、使用、披露,或者确实面临被侵占的威胁。
对招聘竞争对手员工的企业而言,入职程序应当明确要求新员工遵守其对前雇主仍然有效的义务,不得携带、保存或者使用前雇主的内部文件。加州原则上禁止离职后竞业限制,并不代表新雇主可以保留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诱使员工违反合法的文件返还义务。
对准备离职的员工而言,加入竞争对手的权利,不包括复制和保留原雇主内部资料的权利。反过来,原雇主也不能仅凭宽泛的保密条款,把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一般知识和经验全部变成离职后不得使用的信息。
Joby 一案之所以值得关注,正是因为法院没有把员工跳槽引发的所有争议一概而论。部分指控有足够事实支持,可以继续诉讼;另一些指控因缺乏具体关联而被驳回;关于未来侵占威胁的请求,则依据另一套分析继续存在。
截至2026年9月29日,这些裁定都还不是对最终责任的认定。对于涉及核心员工、商业客户、技术资料和竞争性招聘的企业,案件能否成立,最终仍取决于具体证据,以及相关合同义务本身是否合法有效。
主要判例及法律依据
- Joby Aero, Inc. v. Archer Aviation Inc., No. 5:25-cv-10703-SVK, ECF No. 106 (N.D. Cal. Sept. 29, 2026) — 法院裁定全文
- 同案较早裁定:ECF No. 69 (N.D. Cal. June 5, 2026) — 裁定
- Techno Lite, Inc. v. Emcod, LLC (2020) 44 Cal.App.5th 462
- Angelica Textile Services, Inc. v. Park (2013) 220 Cal.App.4th 495
- 18 U.S.C. §§ 1836, 1839
- 《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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