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受托人的诉讼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但受到威胁的损害可能很快发生。如果房产出售、资产转移、提款、止赎、保险失效或记录毁坏迫在眉睫,等待最终罢免决定可能使信托失去有效救济。
简要回答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5642条规定,如果在罢免申请及任何上诉审查期间,信托财产或受益人权益可能遭受损失或损害,法院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法院可以要求受到质疑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共同受托人、接管人或临时受托人。法院也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暂停受托人的权力。
仅仅因为已经提出罢免申请,并不自动产生临时救济。申请应当有具体并且当前的风险证据支持。
即将发生损害的证据
有用证据可能包括:
- 已签署的购买合同或正在进行的托管交易;
- 转账或电汇指示;
- 近期无法解释的提款;
- 止赎或欠税通知;
- 已被取消或失效的房产保险;
- 房产正在恶化或没有得到保护的证据;
- 威胁毁坏或隐匿记录;
- 表明受托人打算在听证前转移资产的通信;或者
- 受托人无法抵抗他人指示其进行不当交易的证据。
与笼统怀疑相比,能够指出具体交易、日期、账户、房产或文件的证据更为有力。
针对风险设计保护措施
仅限制高风险账户、资产、交易或权力的申请,通常比没有充分依据而要求立即全面剥夺受托人职权更容易得到支持。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请求法院:
- 暂停受托人对特定账户或房产的权限;
- 禁止出售、再融资、转让或分配;
- 要求双重签字或独立批准;
- 命令交付记录或资产;
- 将财产交给共同受托人、接管人或临时受托人;或者
- 在有限救济不足以保护信托时暂停全部职权。
受益人应说明为何事后的金钱赔偿不足,以及请求的命令为何与风险相称。
临时受托人需要可执行的管理方案
紧急申请还应说明,如果受到质疑的受托人被暂停职权,由谁保护和管理资产。建议人选可能是合格的共同受托人、信托指定的继任人、中立专业受托人、信托公司或其他依法可以任职的人。
法院可能需要了解该人是否愿意任职、是否合格和中立、报酬、保证金,以及其处理账户、保险、租赁、税务、诉讼和紧急交易的权限。
如果受托人最终被罢免怎么办?
应首先审查信托文件规定的继任程序。如果该程序不能产生合格继任人,《遗嘱检验法》第15660条规定了指定继任受托人的规则。
根据第15644条,持有信托财产的被罢免受托人必须将财产交给继任受托人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接收人,并在完成交付前继续承担责任。过渡命令可以规定转移资金、记录、钥匙、密码、产权文件、合同、税务资料和保险资料的期限,并要求提交最终账目。
实务要点
紧急暂停的目的在于保护信托,而不是在普通听证前决定所有争议事实。有说服力的申请应明确具体且迫在眉睫的风险,提出能够有效保护信托的最有限措施,并提供切实可行的临时或继任管理方案。
法律依据及公开资料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5642条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5644及15660条
-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164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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